广场舞良好的健身价值是毋庸置疑的,有学者说古代乐舞的创立就是为了改变“民气郁于而滞着,筋骨瑟缩不达”,美国体育家古里克也说“跳舞能消除过剩的脂肪,代之以健壮的肌肉组织,使软化、迟缓和缺乏活力的肌肉重新变得充满活力和具有弹性”;司徒炳坤通过生理学实验数据分析,发现跳舞不但能加速新谢,提高人体机能,而且能增强身体素质,改善身体形态;也有学者通过测试参与者跳舞时间,一般强度后发现,参与者一般在跳完两支舞后,心律就能达到120次以上,而且跳完一小时心律也不会超过140次,证实广场舞是良好的有氧锻炼效果。
广场舞不仅能锻炼身体、陶冶情操、建立友谊、提高技艺,而且独特的艺术表演价值,给参与者和观赏者以美的享受,令人身心愉快,进而提高人们的艺术修养和审美情趣。经常参与广场舞,可使人体外形更加匀称和谐,体态更加刚健优美,动作更加协调舒展,并在广场舞的优美动作也音乐的影响下不断地进行感知、情感、想象、理解等审美活动,潜移默化中提高参与者的审美能力。
最近因为“广场舞”扰民问题出了不少新闻。广场舞是现代城市广场发展的产物,它一方面反映着城市社区的完善程度,另一方面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生活满意度,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和象征。然而,在现实生活中,每到夜幕降临时或天刚蒙亮时,很多小区的广场上音乐四起,热闹非凡,严重影响周围人们的休息,“广场舞”便成了“扰民舞”。跳舞健身,缓解疲劳,调整心情,本是“无可厚非”。但个别广场舞团队,人员松散,流动性大,舞者多为中老年,素质有待提高;舞曲多为欢快之音,场地多为室外,且在小区附近,声音喧嚣,不宜休息。
反对噪音污染,争取安宁的休息生活环境“理所当然”。如何让舞蹈队和周围居民达到“双赢”?这是社会问题,也是民生问题。要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,首要是解决空间上的问题,给舞者一个合理的去处,这既有赖于城市总体居住空间与公共活动空间的规划,也需要微观的社区配套设施的硬性规定。
一方面,加大旧城改造力度,完善市政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,留出足够的公共活动功能区;增设小区居民室内活动房,让噪音消失在隔音玻璃中。
另一方面,从道德层面进行约束。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增强公共和法律意识。加大对舞者的管理力度,防止见缝插针,无处不娱的现象发生。
第三方面,政府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。在时间、设备等细节上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,限制音响分贝,出台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。对于违反限制,政府理当履行义务,严格执法。
第四方面,转换娱乐形式,对舞者进行“分流”。
广场舞作为在现代城市广场发展的产物,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,更成为了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。它一方面反映着城市社区的完善程度,一方面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生活满意度,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和象征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,由于广场舞是一种临时性组织,因此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。广场舞作为一种在民间流行,且正在形成自己的规范与模式的大众健身运动,是一项值得鼓舞和发扬的项目,它所体现出的宗旨能够使“全民健身”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,在轻松的氛围下实现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