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(单位、人)自愿申请木竹材经营加工,经营加工地点位于 县 。为了维护正常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市场秩序,现对县林业局作出如下承诺:
一、严格按照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、经营种类和数量从事木竹材经营加工。保证在经营加工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加工地点、经济性质、经营加工范围和经营加工方式发生变化以及经营加工企业撤销、破产、歇业的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及时申请办理变更、注销手续。
二、不伪造、变造、出租、买卖、转借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。
三、严格遵守一证一点制度,未经县林业局批准不另行设立经营加工点。
四、按照规定认真建立木竹材原料来源、购销、加工登记台账,并对台账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,不弄虚作假。
五、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加工,不经营加工无证木材和来源不合法的木材。
六、积极主动接受林业局和当地林业站的监督管理。
七、若一年内被发现有两次以上违法经营加工行为的,我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放弃木竹材经营加工资格,由林业局注销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。
若违反上述任一条款,我愿意主动接受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直至注销木竹材经营加工资格;若构成犯罪,我愿意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承诺单位(盖章) 承诺人(签章)
管理单位(盖章) 负责人(签章)
二0xx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