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父母双方应否承担民事责任_小学议论文作文1200字以上

  [案情 ]

 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,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判决刘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。因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,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故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唐某(刘某之母)承担赔偿责任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员遇到了一个困难:被告人刘某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,其父母均健在,且不存在离异或丧失监护权、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,刘母系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,刘父有固定工作,月收入一千多元。因为该案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刘母,法院只能将刘某和刘母作为被执行人,可以执行家庭财产,却不能直接扣留刘父的工资收入。这样的案件,往往难以顺利执行,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对于这样的案件,执行员不可以将刘父追加为被执行人,裁定其与刘母一起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,以弥补审判阶段的疏漏。这显然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中有关法律规定是不符的,也与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理念相违背。本案中的这个疏漏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予以纠正。

  [分歧 ]

  针对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,实践中有两种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列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为被告。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责令其中的一个监护人承担责任即可。

  [点评]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,是基于民法上的转承责任理论。该理论认为转承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,由责任主体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负责。在转承责任中,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分离的,责任主体之所以要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负责,归根结底在于责任主体不能对行为主体履行木种正确的选任、监督、管教等义务,未能阻止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行为,以致造成了致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。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正是如此,监护人代实行了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,但其本身却不是诉讼中的被告。侵权的是未成年人,承担民事责任的却应该是他的监护人。笔者发现,在此类案件中,刑事审判中的习惯作法是只将前来出庭应诉的监护人列为”法定代理人”或”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”,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,对于未出庭的监护人,则不列为责任主体,不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。笔者认为,这种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,如果被告人系未成年人,其父母并未离婚的,法院应将其父母全部列为监护人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,而不能随意决定只列其中的一个。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十六条规定: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”。这个条款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双方,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个。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”。结合上面两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通知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、原则的规定,可以看出,在处理此类案件时,应判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双方承担民事责任,未出庭诉讼并不是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。

  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犯罪发生之前就已经离婚的,情况则有所不同。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,父母离婚后,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,故不应再承担责任。这是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。其实,最高人民法院早在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21条做了明确说明:”夫妻离婚后,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;但是,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,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、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,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。”结合民法通则第十八条

  关于取消监护资格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和三十六条、的规定,可以很清楚地理解立法本意,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,对子女仍有监护义务,只是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,相应的,他(她)的义务也应有所减弱。《民法通则实施意见》第158条规定,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,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,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。由此看出,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,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,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,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分析了上述法条,再来看本案:刘某是未成年人,自己无财产,刘某的父母也并未离婚,法院应判决其监护人即父母双方承担民事责任,而不能只列出庭参加诉讼的刘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即使是在刘某的父母已经离婚,刘某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,由于刘母无收入来源,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,法院在查明情况下也应将不与刘某共同生活的刘父列为监护人,判决其与刘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,这样才能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对于审判中的实体及程序方面存在的疏漏,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,而不能以执行代替审判,径自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刘父为被执行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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